当前位置: 首页 » 待遇政策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的试行办法  
 

为建立一支与高职教育教学相适应的具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进一步加大专业带头人和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完善我院的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人才引进

第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急需的带头人和年青有为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的教学骨干、科研骨干和管理骨干。鼓励省内外高级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院建设与发展,学院将采取调动、聘用、兼职、柔性引进等形式引入高层次人才来我院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一)热爱职业技术教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二)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等级的“双师型”紧缺人才;(四)具有企业工作经历,和“双师”素质的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五)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稀缺人才。
第三条 引进学院稀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院内部门编制的限制。对积极引进正高、博士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专业带头人、名师大师的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待遇

第四条 学院每年安排人才引进的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对于从外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能在我院工作五年及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费,标准如下:

一 次 性 安 家 费 发 放 标 准

类 别

基数(a 项)

附 加 值

年龄(b 项)

学历(c 项)

荣誉 (d 项)

博士

硕士

国家级专业带头人

省级专业带头人

职 称

正高

4 万

小于 45 周岁 +1 万

1 万

0.5 万

2 万

1 万

副高

2.5 万

小于 40 周岁 +1 万

1 万

0.5 万

2 万

1 万

层 次

博士

2 万

小于 30 周岁 +0.5 万

2 万

1 万

第六条 建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分配办法。
第七条 对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学院可给予一定的专业建设费或课程建设费,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在工资待遇方面,可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由学院与其协商,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从优确定其报酬。
第八条 加大向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力度,允许兼职兼薪、多劳多得。加大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教师津贴份额(办法另定)。
第九条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每人配备工作手提电脑一台并可根据需要申请科研启动资金2—10万(参照学院有关科研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从外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地没有住房,需通过租房解决住宿的,学院提供一定的生活条件,根据学院《教职工租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可申请按季发给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补贴标准为:正高4500元,副高、博士 3000元,补贴上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由学院给予相应的购房货币补助,具体形式和标准为:
(一)正高职称:补贴30万。
(二)副高职称或博士:补贴20万。
(三)省级“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省级及以上名师、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省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等稀缺高层次人才可按上述标准相应上浮20%。
(四)以上人员享受上述购房补助后,夫妻双方都不再享受国家货币化分房待遇及其它购房等补贴,但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
(五)以上引进人员购房安置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则上述补贴均按职称学历高的一方计算。若引进人才的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其购房补助上浮20%。
第十三条 从外地引进的正高或博士重点人才配偶,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学院可协助其解决子女的入学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合约管理,若有不可克服原因,须调离本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被学院辞退的,按学院规定和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其它规定,以本规定为准,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进人基本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